长春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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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制订的“走出去”战略,帮助企业更好地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我市与APEC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合作交流,同时确保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8]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领函[2019]1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出入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出入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外交部领事司为旅行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旅行卡审批、制作、颁发和管理工作。受外交部委托,市外办归口管理我市旅行卡工作,包括旅行卡推介、申请受理及审核、旅行卡保管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旅行卡颁发对象及资质量化标准

    第五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为: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注册地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境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国护照。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申办资质量化标准:

    (一)申办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

    (二)申办企业为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的上年度进出口额达到3万美元以上。无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须出具与APEC经济体合作的相关业务往来证明(如合同、项目计划书、战略协议或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类签证等)

    (三)申办企业上年度须完成依法纳税(如减免税须提供证明)。

    (四)申请人原则上为所属企业高管、项目经理、翻译或售后服务人员,且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外地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第三章旅行卡申办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八条 旅行卡申办程序: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将申请人材料送市外办审核,市外办对申请人所属企业的资格和出具的材料根据规定进行初审;市外办按规定审核后,通过外交部“旅行卡网上申请与审批系统”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制卡和颁卡。国有企业人员按照因公出国审批程序申办。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打印《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审核单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还需提供聘用合同和居住证)。

    (三)申请人护照复印件1份(有效期1年以上)。

    (四)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

    (五)申请人在职证明保证函1份(需加盖单位法人名章)。

    (六)申请人近6个月社保缴纳记录;(企业法人、出资人提供出资证明;异地缴纳或代为缴纳社保等情况,申办企业须提供证明并作出书面承诺)。

    (七)打印《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情况表》

    (八)由税务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如减免税需提供证明)。

    (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十条 国有企业人员除上述材料外,需参照因公出国管理规定,提供政审备案表及办理因公护照。

     

    第四章旅行卡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旅行卡提前制卡、提前续办、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一)旅行卡提前制卡

    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持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通过市外办向领事司申请换卡,前卡注销。

    (二)旅行卡的提前续办、重新申请、先发、补发和换发:

    1.持卡人可在原旅行卡过期前6个月内提交续卡申请,申请材料要求与新办申请相同。

    2.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新办申请相同,原卡退回市外办。

    3.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市外办向领事司致函说明情况,申请补办。

    4.遇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市外办向领事司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及扫描件,原卡退回市外办。

    (三)遇下列情形之一,市外办将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辞职或其他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或所在企业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市外办和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第十二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一)市外办负责收缴和保管全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监管旅行卡的使用、收缴情况。各申办企业负责催缴本企业持卡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企业须及时向市外办提出书面吊销申请。

    (二)国有企业持卡人按因公出国程序管理,其他持卡人凭所属企业出具的申请函向市外办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7日内须将旅行卡交回市外办。

    (三)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并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四)用卡信誉良好的企业可在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市外办审批和备案后自行管理旅行卡。。                                             

                                              

    第五章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定,首次颁发旅行卡收费数额为每卡由外交部收取72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市外办按照因公出国代办签证的收费标准,每卡收取2080元人民币(每个经济体130元,共16个经济体)。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申办企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申请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市外办审批时将按规定认真核查有关文件和申办材料。如发现为骗取因公护照和旅行卡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市外办将对企业及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报领事司备案。

    第十五条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市外办将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申请资格的措施。

    第十六条 持卡人违反规定不按期交回旅行卡,情节严重的,市外办将取消其所在企业申请资格,并报领事司吊销所持旅行卡。

    第十七条 对利用旅行卡搞非法移民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