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12-20 13:47 来源:掌上长春
【字体: 打印

 

    《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41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将为长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经营主体、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突出立法的引领性,与国家和省市最新改革举措相衔接,推动“放管服”改革顺利进行。突出立法的保障性,找准制约长春市营商环境的关键问题,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制度设计,推动保障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实。突出立法的补充性,在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对优化营商环境已经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内容重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条例》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思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管理体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鼓励在创新示范区和开发区等区域内开展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优化营商环境做法。

 

    围绕破解经营主体遇到的难点问题,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条例》明确,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降低经营主体准入成本。规定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规定优化经营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实行营业执照申领与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印章制作、发票领用等合并办理,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等经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为强化经营主体服务、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条例》规定实行权责清单制度,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以权责清单形式公布。规定依法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规定编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规定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