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APEC商务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长春市APEC商务协会,英文名称为Changchun APEC Business Association (缩写为CA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长春市范围内与APEC经济体进行经贸往来的企业自发组建的、供内部会员沟通交流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分享对外交流合作信息和资源的平台,有效推动企业间和政企间合作,推动企业国际化,提升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长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欧亚集团总部72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推进国际化战略实施,积极参加亚太经济合组织(APEC)活动,按其指南开展对外交流,与APEC经济体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组织建立联系;

      (二)积极推动外交部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的实施,扩大持卡人规模,使APEC商务便利化措施充分为所有会员服务;

      (三)积极开展国际间交流,定期组织学术会议和讲座,为会员对外投资提供咨询与帮助;

      (四)为会员在外事服务及对外交流方面提供信息、管理、法律、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五) 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六) 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七) 其它符合本会宗旨所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长春市范围内与APEC经济体进行经贸往来的企业;

      (四)积极参与活动,分享智慧和经验;

      (五)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纪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其他荣誉职务;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2016年12月26日,长春市APEC商务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选举于志良(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本会秘书长,即长春市APEC商务协会法定代表人。

      长春市APEC商务协会出资人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于志良,出资金额为3万元人民币,并于2017年6月1日之前完成出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 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